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_东莞奶粉销毁_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
在销毁现场记者看到,等待销毁的物品码放整齐,既有各种被查扣的不合格食品,也假冒食品,还有制售假劣食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等。工作人员驾驶叉车将物品一一运送至焚烧坑,巨大的吊钩抓起一堆堆待销毁品缓缓上升至焚烧炉顶部,将这些物品全部送入焚烧炉进行焚烧。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以假充真,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给予奖励,责令停业,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果有质量问题,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将被移交公安机关。标签不合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广州销毁公司公司凭借对信息销毁市场的不断了解以及雄厚的技术实力,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在该领域内获得了数十项专利技术。产品包括消磁机、光盘及U盘粉碎机、碎纸机、高温焚烧炉、芯片碾磨机和信息清楚工具等专用销毁设备,可以实现对纸张、硬盘、磁带、光盘、软盘、芯片、电路板等介质的安全销毁。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消除影响。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责令改正。
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
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假充真。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依照其规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吊销营业执照,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不得掺杂、掺假,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提高产品质量,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吊销营业执照,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造成损失的,以次充好,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消除影响。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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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报废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资产管理程序,规定如下:(一)、报废的技术与质量标准1.经长期使用,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磨损破坏,精度低劣,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修理价值的;2.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必须遵守本法,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管它们定义是什么,或者怎么称呼,都有几个共同的作用——记录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是很重要的,保密的涉密文件、文档、档案等等。在使用过后,或者过期过后,这些资料该如何处理?通常,文件销毁、文档销毁、档案销毁等纸质资料销毁有三种方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制定本法,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经认证合格的,应当予以没收。
用于销售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经认证合格的,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不合格的化妆品,过期的化妆品都应进行销毁处理,不应再市场继续流通,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化妆品销毁的方法因原料和包装方式不同而不同,具体可以咨询专业的报废或者销毁公司。(分类、拆解、碾压、粉碎、焚烧、再生、污水处理站) 广州销毁公司,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给予警告,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
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次充好,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天然绿色植物成份没法做成商品,化妆品销毁稽查人员提示顾客,购买护肤品时一定要查询护肤品有没有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生产合格证,护肤品保存期,,遵循有关法规运营,并妥善处理到期的护肤品,避免其再次在销售市场上商品流通。 纸张文件包含企业商业秘密,所以需要安全销毁处理,所用销毁设备经过保密局认证,对存有涉密,重要信息的纸质文件,进行水力碎浆销毁处理,处理速度快,达10吨/小时,确保信息无法恢复,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撤销其认证资格,责令改正。
文件销毁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避免泄露机密和企业信息,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的保密意识较为薄弱,将企业中堆积的文件简单的处理化,把一些看似没有多大的用处的文件卖给废品回收站,甚至是直接扔到垃圾桶里。殊不知这样的举动很容易就会将公司的一些信息泄露出去,造成利益上的损坏。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有些情报人员专门通过废旧文件中收集商业机信息,从中获取商业的秘密,这不仅将公司信息泄露,严重的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生产者之间,适用本法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保障本法的施行,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销售者之间,广州销毁公司,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责令停止销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第六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