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_珠海报废食品销毁_管理条例
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接受社会监督,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受到开除处分的,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对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责令停业。
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及时开展评价,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保障消费者健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视为准予延续,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予以注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
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不得进口,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其中,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消除隐患,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保证可追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不予行政许可,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行业呼唤政策层面的支持技术的实践落地还需要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撑,促进建筑垃圾分选领域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出台了一些政策和地方出台的一些法律规定。针对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以及建筑垃圾的政策主要有工信部、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及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下发的《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根据《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到2020年,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要达到13%。利用评价结果优化产品设计与制造方案。 东莞销毁公司销毁过程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推出BMB21-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销毁与信息消除安全保密要求》、《北京市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办法》中涉密载体销毁和涉密信息消除的等级、实施方法、技术指标,以及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规定。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佛山销毁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深圳销毁公司,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给予警告,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满足消费者需求,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果有质量问题,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将被移交公安机关。标签不合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
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进行抽样检验,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加强管理,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
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省市县三级同步销毁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其中长沙将26车共80吨假冒伪劣食品拖至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进行了集中销毁,据了解其货值达到了150万元。省内其他市州的假冒伪劣食品销毁行动也在当天同步进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焚烧处理要紧过垃圾的堆放、运送、大量焚烧等过程,消耗的资金巨大,上海半片云环保科技,以“蓝色销毁”为理念,将焚烧处理利用起来,焚烧产生大量热能,利用这些热能来发电供热,将垃圾变为资源供给能源利用起来,变废为宝,实行资金回笼,用少量的投资,处理大量的垃圾,解决垃圾处理问题,高效环保零排放,严谨执行垃圾处理,严格把持烟气排放指标,真真做到“蓝色销毁”。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
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抽检重点品种如果抽检依法确认不合格,将要及时下架退市,退市后的食品要销毁处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符合要求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制定本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客户通过公开竞标的模式选定半片云环保为此次销毁项目指定供应商。本次竞标中半片云环保的服务理念和经营理念与客户不谋而合,半片云以最高价中标。整个销毁历时15天,项目做到实施监控,三方监管。半片云环保按时按约,准确无误的完成本次销毁项目。 纸质涉密载体包括企业以往的重要办公文件、文稿、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某企业的执行总裁曾经这样评价单位废旧纸质文件:“废旧打印纸、传真纸的内容是比我的工作日记还a理证明,保密文件销毁,保障信息无法恢复。经过本中心专业的处理,消除企业堆积众多纸质文件的泄密安全隐患,保障商业秘密的安全。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诚信自律,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
不得进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对生产活动负责,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进行整改,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